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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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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提高低保标准



  本报讯 24日,记者从市老龄办获悉,日前,昌乐县印发《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标准。
  《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显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增幅20%;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150元,增幅20%。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650元,增幅35.2%;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2550元,增幅41.7%。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标准由每人每年2.5元提高到4.6元,增幅84%。
  目前,昌乐县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医疗救助标准位居潍坊市的前列。
            (记者 谭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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