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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26日从公安部获悉,为保证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近日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1998年发布的原规定作出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严禁刑讯逼供”被写入总则。《规定》明确,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规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在此基础上,对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讯问期间的饮食和休息权,诉讼参与人的申诉、控告、复议复核权等方面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在简易程序方面,《规定》指出,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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