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日,因包含“常回家看看”条款而备受争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法律明确: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本报昨日A20版) 不管争议如何,一旦入了法,“常回家看看”便从为人子女的伦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尽孝也从单纯的家庭责任上升为社会共同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常回家看看”入法保障老年人权益,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尽管,“常回家看看”以及探亲休假权利相关“应当”的表述,只是倡导性的法律条款,不具强制性,尤其在司法运用时,可能遭遇尴尬,但是应当看到,一方面这样的情况只是少数极端个案,另一方面通过强制得到的“常回家看看”也容易让精神赡养变味。毕竟,养老尽孝内在的因素很复杂,强扭的瓜不会甜,赋予伦理与社会关爱更多的自主权,符合当下的实际。 更何况,“常回家看看”入法后,养老的这种需要就有了法律底线,虽然这个底线很宽泛,但从正面理解,无论是作为老年人的子女,还是用人单位,让“常回家看看”变成行动,就变成了共同的社会责任,有提供成行便利的义务。比如,单位员工要求探亲休假,就可以理直气壮了。同样的,用人单位也应有一个通盘的考虑。 “常回家看看”入法更要入心。老人的精神赡养具有伦理道德义务与社会责任的双重属性,期待着全社会对待老人有更多的自觉,形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社会共识,营造出敬老养老的社会氛围。这就要求,不仅为人子女的应少以忙为借口,真正多回家看看;同时,企业、社会团体等,也要将敬老养老纳入自身的责任,从人性化、凝聚人,甚至是推动企业文化的角度出发,将养老当成自身发展的内在推力。事实上,不少公司企业都开始重视员工孝敬父母的需求,如设立“孝敬父母奖”,公司参与员工对父母的问候沟通,既让员工父母了解了孩子,又让员工更加努力工作,应该说是双赢。 此外,社会公共管理层面,也应顺应社会养老的普遍要求,完善制度设计,为社会成员创造出更多便利条件。诸如,让探亲假变得清晰可操作,给予“回家看看”的机制;将重阳节设为敬老节,倡导社会敬老的氛围;改革养老、医保等跨区域结算的方式,让父母能够到异地与子女团聚,改变子女“回家”的单向通道。 总之,“常回家看看”入法作为老人权益的保障,并不是为了收拾子女或者社会不作为的“残局”,而是让其所倡导的责任与义务,在全社会的行动中得到诠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