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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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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部门出台“八不准”



  本报讯 近日,省药监局出台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工作人员稽查办案“八不准”》,要求药监部门全体干部从自身做起,推进药监稽查队伍作风建设。
  1月4日上午,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药监部门稽查办案“八不准”具体内容为:一是不准在稽查办案中办关系案、人情案以及瞒案不报、有案不查;二是不准收受行政相对人的贵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让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是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稽查办案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四是不准巧立名目拉赞助、搞摊派或无偿占用行政相对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五是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等亲朋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谋取不当利益;六是不准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或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七是不准工作日中午饮酒或酒后执法;八是不准着装不整或非公务着装出入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记者 曾庆建 实习生 孙永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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