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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不算工伤是个冷制度
2013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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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不算工伤是个冷制度



  □李冰洁 

  人社部24日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人社部在意见稿中明确其不属于工伤。人社部在此次意见稿中说明,相关部门研究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月25日《新京报》)
  学生实习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属短期劳务用工关系,除此之外,学生与实习单位没有第三种关系。必须看到,学生实习也付出了劳动,虽然效率没有正式工高,也为实习单位产生了效益。退一步说,就算是到用人单位观察,用人单位也要为参观的学生提供安全保障,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实习单位要对学生负责。当实习单位为学生承担安全责任时,难道社会保障部门不该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事故伤害给予社会救济吗?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况且,当下是民生社会,把民生放在第一位,注重民生的公平性,是制定社会规则的题中之义。社会保障部门不仅要站在全社会的高度看待这个问题,还要严格把关监督企业是否为实习学生提供安全保障,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用人单位,要提出批评,并及时纠正,避免实习学生游离于安全保障之外,导致遭遇事故伤害的学生受到二次伤害。基于这样的社会责任,社会保障部门抛出“学生实习遭遇事故伤害不算工伤”的社会规则,罔顾了社会责任,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
  当下又是和谐社会,全社会都在主张人性化服务,各地政府服务部门都在努力为人民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服务,减轻人们的压力,增进人们对政府服务部门、对社会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从而促进社会和谐。从这个角度而言,正因为学生实习不是正式的劳动用工关系,社会保障和服务部门反而要为实习学生提供特别的服务,把学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来,避免因为用人单位不肯担责,导致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后无人管理,成了家庭和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可见,不论从什么层面来看,“学生实习遭遇事故伤害不算工伤”是一纸冰冷的制度规定,违背了人性和人文关怀,也背离了民生社会方向与社会和谐,应该予以矫正,否则,将会落下很多社会矛盾,成为社会的负担,最终依然需要政府部门来解决,可见这是推不掉的责任,又何必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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