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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
基层医疗诊疗费原则10元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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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记者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国务院办公厅2月20日正式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从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基本药物使用监管、多渠道补偿机制等七个方面,对基层医改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在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方面。《意见》指出,要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制度。“双信封”制评价中,经济技术标评审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重要指标;商务标评审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意竞争。 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以及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方面。《意见》指出,要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收入分配要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在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以及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方面。《意见》指出,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 在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以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方面。《意见》指出,要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严厉查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针对《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说,各省(区、市)政府要尽快制订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国务院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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