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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的免费午餐养不出慈善敬畏意识□王捷 
离婚避税司空见惯,该反思制度纰漏□贾春强 
遏制不良作风回潮亟需完善查处制度□新华社记者 涂洪长 
2013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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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避税司空见惯,该反思制度纰漏□贾春强 



  “国五条”细则落地的消息立刻让北京的吴新存老两口陷入了沉思。1个月前,老两口因担心自家两套房会因国五条被征重税,两人已两次办理了“假离婚”。 (本报今日A21版》
  争先恐后排起长队去离婚,这发生在向以天长地久、人伦家庭为重的国度,着实让人匪夷所思。匪夷所思之举动,必有非常之原因,原因在于: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五条”,规定出售自有住房时,能核实房屋原值的,要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依照国家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可以免税。
  “离婚避税”即是对“国五条”的另类解读,离婚潮之所以发酵,无非都是免税得惠惹的祸,更重要的是,我国的《婚姻法》又为“离婚避税”大开方便之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样的规定在离婚时间和财产权属上语焉不详,只要满足“双方自愿”的前置条件,申请协议离婚是“立等可取”,结婚后当日离婚也无限制,闪婚短婚司空见惯。显然,这为避税、受惠提供了司法“帮助”。
  公民协议离婚,国外与我们有着迥异的严格界定,英国要求双方若协议离婚,则从第一次声明之日起要经过九个月的反省考虑期,才能再次申请离婚。德国根本不承认协议离婚,即使双方都愿意离婚也要经过法院审查同意,且要求双方分居一年以上才可能申请无争议离婚。换言之,国外离婚除要达到法定的时间,法律对夫妻双方财产的自行分割也不认可。
  在法治社会,一项存在纰漏的制度并不可怕,因为法律可以很好地弥补缺憾,让制度无懈可击。“国五条”担负着调控楼市的使命,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当务之急,不妨先对目前避税式离婚实行“离婚缓冲期”,不断修改完善《婚姻法》,对于协议离婚不如像国外那样做出硬性规定,只要协议无法换取利益,利益被挡在法治的藩篱外,“离婚潮”来得快去得也快。否则,不但可能误伤国计民生,还有可能衍生诸如道德、法律等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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