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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墓烧“小姐”,祭祀岂能儿戏
盗窃入罪门槛抬高绝非鼓励犯罪□邓海建 
登记时逼要单身证明,是滥用权力□李冰洁 
27岁副县长被退学离真相更近了一步□毕晓哲 
2013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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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入罪门槛抬高绝非鼓励犯罪□邓海建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定性为“数额较大”,应当立案。          (本报昨日A23版)
  根据新出台的《解释》,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进行了重新定义,从1998年规定的500元提高至1000元。《解释》称,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面对入罪门槛的提高,不少人担心,案值很低的盗窃犯罪或将很难处理。譬如说,以前偷一部手机可能就够罪了,新《解释》出台,就只能对小偷进行治安处罚,这似乎降低了他们的犯罪成本。
  这样的担心,看起来很有道理。但问题在于:一者,盗窃“不入罪”,不代表盗窃“不需要惩罚”。治安处罚、道德谴责也是规制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不能说一切犯罪或恶行都必须以刑法来处理。法律的理性,不是表现为对公民之恶的“咬牙切齿”,而恰恰是有序、有度的罚则。二者,提到量刑或定罪,我们很容易想起《刑法》的那个原则,叫做“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盗窃数额究竟是“较大”还是“巨大”,确实只是个相对概念——起码是要相对于当时当下的经济社会现状。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自然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三者,至于“犯罪成本”的担心,这本身就是个伪命题。1000元以下的盗窃,本就是小数额,凭什么要承担10000元的罚单呢?当年500元标准的时候,难道就真的不存在成本的担忧?按照这样的逻辑,偷一根绣花针,也该五马分尸了——但这种暴力逻辑,契合法理精神吗?
  纠结于“1000元”的具体数字,意义并不大。司法中的公平与正义,在于程序性,在于相对性。何况,此次盗窃入罪的调整,最大的亮点仍在于人性化的体现:该从轻的很柔和——譬如这次司法解释第八条就明确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会酌情从宽;该加码的很严厉——譬如这次规定从严的8种情形包括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是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的财物,也就是盗窃救命钱。
  法理不外乎情理,但法度总不能情绪用事。盗窃入罪门槛的调整,起码算不得对盗窃行为的宽纵与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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