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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规:“带头”闯灯将受罚
2013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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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规:“带头”闯灯将受罚



法院披露典型案例,行人因“中国式过马路”出事故也要担责
  “中国式过马路”日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话题,究其根本,既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也有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误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4月8日披露的三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行人,因“中国式过马路”出事故,行人同样需要视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新规
“带头”闯灯将受罚
  自4月9日起,北京市交管部门严管“中国式过马路”,“带头”闯灯的行人将面临罚款,对于态度蛮横、拒不服从纠正,有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甚至是袭警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1、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未按规定靠路边行走的;2、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3、未被信号放行的行人进入路口的。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1、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2、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的;3、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的;4、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非机动车进入路口的。
案例一
闯红灯被撞判担主责
  2011年12月,郭某骑自行车行经过一个路口,交通指示灯由黄转红,赶时间的郭某未多加注意即继续向前骑行,不料被右侧驶来的小轿车当场撞至重伤,医治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郭某驾驶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的父母将小轿车司机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
  郭某的母亲患急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经检测郭某配型符合要求。郭某的死亡不仅让父母悲痛欲绝,也间接剥夺了母亲存活的希望。不久,因未能再找到合适的骨髓配型,郭某的母亲离开人世。然而,法律终归是法律,最终法院认定郭某驾驶自行车违反交通灯指示骑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决其自担70%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
未走人行道判35%责任
  2011年10月,在海淀区莲花池西路,王某推着轮椅车带腿脚不便的母亲去路对面办事,当二人横过马路时,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王某与母亲受伤,后其母伤重不治而亡。事发时,二人距人行横道仅仅只有几十米。交警认定,王某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违反交通法规,认定其与陈某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王某违反交通法律规定,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虽然交警认定其应承担同等的事故责任,但从保护行人的角度考虑,最终判定王某承担35%的民事责任。
  仅仅少走几十米路,王某却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案例三
孩子被撞判父母担责
  2012年9月,余先生一家四口外出,经过海淀区一个路口时,余先生已走过路口,妻子怀抱儿子在后,八岁的女儿想追赶父亲便独自跑着横穿马路,被刹车不及的李某撞伤。经交警认定,李某驾车未避让行人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庭审中,李某提出,余先生与其妻子在经过多车地段时,放任八岁的女儿独自跑过马路,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某的意见,认定余先生未牵引幼女过马路属未尽到监护义务,判决其承担20%的民事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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