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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近一个月的“缓冲期”已满,5月6日开始,北京市全面动用罚款方式向“中国式过马路”说不,行人闯红灯罚款10元,非机动车闯红灯罚款20元,均为当场处罚。交管部门表示,目前,罚款方式先针对不听劝阻、带头硬闯红灯的骑车人和行人。 (5月6日《新京报》) 终结“缓冲期”,罚款“动真格”,标志着治理“中国式过马路”已进入法治轨道。尽管目前的“罚款10元”只是针对带头硬闯红灯的行人和骑车者,但这种对违法行为的“枪打出头鸟”举动,无疑具有惩戒与警示的积极意义。 提到“罚款”,人们也许会有一种本能的敌意:或将交管部门的执罚行为解读为权力“创收”,或将其质疑为“以罚代管”的简单化执法。但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在国人尚未养成遵规守矩、文明出行良好习惯,法不责众仍为闯红灯难禁普遍心理背景下,“罚款”或许是一种无奈但却有效的治理手段。 “罚款10元”是有法可依的执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惜的是,多年以来,交管部门对行人的违章行为总是网开一面。这固然有执法部门选择性执法的畏难因素,更有将行人闯红灯由“违法”降格为“不文明”的认知扭曲。因此,“罚款10元”的开罚,既是对既有法规尊严的维护,更是对国人法治观念的有形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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