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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新规给超期创收留了后门□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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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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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新规给超期创收留了后门□江德斌 



  交通部拟出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提出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25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本报今日A23版)
  出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目的,自然是为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杜绝违法乱收费现象。不过,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也有部分倾向性条款,给收费公路留下了“后面程序”,埋下超期收费的伏笔。
  《管理条例》明确经营性公路收费年限最长为25年和30年,却又在其后规定“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这意味着,高速公路可采取改扩建的方法,变相实现超期收费。如此一来,最长收费年限就等于被架空,高速公路成为名符其实的印钞机,公众利益则遭到无底线侵犯。
  《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如此意味着高速公路“免费大餐”实则名不符实,经营方堤内损失堤外补,甚至还可获得更高收益。毕竟免费政策只是对应部分车辆和时间段,而延长收费年限则是面向全体公众,显然是非常划算的。
  “对于还贷、经营期满后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养护及运营管理成本确定。”此条款明显有问题。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本就属于公益性质,不能采取盈利模式,在回收投资之后就应取消收费,向社会免费开放。而经营性高速公路有相应的合同约束,且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无论投资方是否完全收回投资,都应在经营期满之后,由政府无偿收回并免费开放。至于之后的养护及管理成本,则应从燃油税里面支出,谁使用谁买单,这也是燃油税推出之前的政府承诺,又岂能诺而不行。
  综述可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问题多多,为收费公路经营方的考虑很周到,留下的收费“后门程序”太多,很容易成为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的“通行证”,进而损害到社会利益。因此,交通部对该草案需要重新审视,将“后门程序”删除掉,明确收费公路期限和收费标准,不能随意延长期限和提高收费。同时,各地政府也应依法清理超期限收费公路,对于已到期的,均应予以废止,将其尽快回归至免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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