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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至2012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共收到网络举报30.1万件次,约占中央纪委监察部同期信访举报总量的12%。同时,一官员表示,通过网络曝光违纪现象不属于法定举报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也难以防止曝光者遭受打击报复。 (5月8日《新京报》) 当今时代,网络以其公开透明快捷的特性,成为反腐败的盟友,前不久网络监督专区在各大网站的设立,是一个令人欣喜的局面:我们正在大踏步进入反腐败信息化时代。 然而,网络反腐的风生水起,并不能掩盖其背后存在的问题。首先,网络反腐方兴未艾,从某种程度上折射了传统主流媒体在舆论监督上的失语;其次,靠网络上滚雪球般的民意积聚,倒逼相关职能部门介入,亦体现了当前法律与体制内反腐机能的麻木与迟滞;再次,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当中虚假信息层出不穷,在不少情况下,“揭发腐败的正义者”与“伤及无辜的施虐者”两个形象只有一步之遥。正因如此种种,网络曝光违纪现象不被认可为法定举报行为,确有一定道理。 但是,网络反腐的弱点并不足成为其“非法地位”的充分条件。一方面,网络反腐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传统正规的反腐渠道中仍然存在。另一方面,网络反腐的优越性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其大可谋求合法地位的可能性。毕竟,网络以其平民化气质所带来的人们对权利理解的深度和广度,是传统媒体和其他形式的民意表达所难以媲美的。这也决定了网络反腐有着深厚的民意基础。在一项“你最愿意用什么渠道参与反腐”的网络调查中,74.6%的参与者选择了“网络曝光”。雷政富在其不雅视频曝光后63小时被免职并立案调查,在引来喝彩的“秒杀贪官”背后,是相关部门对网络举报线索的高度重视和快速反应——80%的职务犯罪是通过举报发现的,也在相当程度上印证了“网上举报,是一条最经济、最便捷、最互动的举报方式。” 因此,权衡利弊关系,网络反腐应该甚至完全有取得合法地位的可能;只不过,实现这一点,不仅有赖于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网络反腐平台的优越功效,以建设高效的网络技术和严密的网络反腐制度,还有赖于民间社会切实珍视这个网络平台,秉持理性、客观、依法等原则积极参与网络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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