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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园林管理处怠于履行 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管理处。 申请执行人王玉美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管理处健康权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王玉美申请,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执行。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接受询问。3月6日,法院又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到庭报告财产状况,但其仍未到庭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作为政府部门,不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怠于履行法律义务。其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信用失信。 法院将协调联动单位对该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同时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对其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让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实施,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案例二 金宝集团不协助执行 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事处王家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9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报,该村有部分土地租给了金宝热电厂,有土地租金可供执行。 执行人遂要求金宝热电厂出示与被执行人所签定的土地租赁合同,该厂声称合同在金宝集团总公司,法院又向其总公司下达了提供土地租赁合同相关文本的协助执行函。该总公司称,没有与王家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但有与廿里堡经济开发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实际上王家村属于该开发区)。法院又于今年4月13日向该总公司下达了提供与廿里堡经济开发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协助执行通知,但该总公司至今仍未提供。 金宝集团总公司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层层设障,怠于协助,其行为构成失信并妨碍执行。法院下一步将依法对该总公司的行为采取包括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案例三 龙海置业报告财产不实 被执行人潍坊龙海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龙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坊子区人民法院2013年3月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且财产申报情况不实,称其单位财产仅有“捷达汽车一辆、沙发两套、办公桌十张、微机五台、复印机一台,无其他财产,且一年内财产也无变动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完全有能力履行义务。这是典型的报告财产不实,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行为。 法院将采取措施,查封其公司的相关财产,对公司法人代表依法进行罚款或拘留,同时,向工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降低其信用等级,规范并限制其业务开展。 案例四 财务人员转移多个账号余额 被执行人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佳潍可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振涛,男,1960年2月18日生,住奎文区东风东街272号;被执行人谭毅,男,1955年2月11日生,住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宿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经传唤拒不到庭,拒不报告财产,且拒绝接收法院的法律文书。在银行查询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毅作为公司财务人员拥有多个银行号,但在执行立案后其将所有的余额全部转移,经查,该公司目前仍正常经营,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严重失信, 法院将进一步调查其名下财产,拍卖已查封的土地,同时对谭毅按妨碍执行予以拘留,对高振涛采取边控措施,限制出境,迫其履行法院判决。
案例五 杨学印转移隐匿拆迁补偿款 被执行人杨学印,男,1972年5月20日生,住坊子区凤凰街办响河子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学印赔偿纠纷一案,坊子区人民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传票后,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21日到庭。在作调查笔录过程中,其始终强调无钱赔偿,并且声称拆迁补偿款项均已用于还债。后经多次传票传唤及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均拒接电话或拒不到庭。经查,被执行人将拆迁补偿款以还债为由进行了隐匿,属于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法院将继续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做好对杨学印的司法拘留前期工作。 案例六 收入状况较好但不履行判决 被执行人王英林,男,1977年9月28日生,农民,住坊子区九龙街办南眉村。 被执行人王英林合同纠纷一案,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坊法执字第48号。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王英林到庭,但王英林拒不到庭,拒不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经查,其经营一家膨润土厂,收入状况也较好,但其态度恶劣,拒绝履行。 法院将依法处置查封财产,强制其履行义务,同时要对其拒不履行行为进行相应罚款或拘留。 案例七 蔡泰安将被查封的货车转卖 被执行人蔡泰安,男,1978年5月17日生,坊子区坊安街办蔡家石埠村村民,住本村。 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向其送达执行通知和传票后,同时下达了报告财产令。在其不按期履行且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法院立即到车管所进行了调查,同时对车辆档案进行了续封。被执行人蔡泰安一再拖延到庭时间,以在外打工为借口故意躲避执行。后其又擅自将法院查封的大货车转卖出手(其实此车档案已查封,不能过户)。该行为构成严重失信,妨碍执行。 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查找被转移的车辆,同时做好对蔡泰安司法拘留的前期工作,与公安部门联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促使其能在各方压力之下自动履行。
案例八 失信被罚款拒不交纳 被执行人王圣,男,1972年8月2日生,住临朐县五井镇茹家村;被执行人张俊秀(王圣之妻),1975年8月25日生,住潍城区北关向阳路2201号1号楼4单元502号;被执行人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城区松园子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圣,该公司总经理。 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王圣、张俊秀、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拒不到庭。 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并于2013年3月5日向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报告财产令,然而对方至今仍未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查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处于正常经营,有相关收入,但拒不履行义务,其行为构成严重失信。 对此法院决定对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目前该罚款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交纳。王圣多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措施,对王圣予以拘传,对其公司的财产进行清查,力促生效判决得以履行。 案例九 承包着工程躲避执行 被执行人许兆庆,男,1975年2月18日生,住高新区翰林新城小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许兆庆合同纠纷一案,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在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传票后,被执行人未按传票要求到庭。后经多次多种方式进行传唤,被执行人始终拒不到庭。执行人员也曾到许兆庆住处查找,但一直没有结果。经查,该被执行人一直在居住地附近打工,且承包了一个工程,但拒不到庭,采取躲避方式逃避执行。 法院将继续查找许兆庆的财产线索并做好对许兆庆的司法拘留前期工作。此外还要与公安部门协调,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案例十 偷开工厂但拒不履行 被执行人王福军,男,1983年2月4日生,农民,住坊子区凤凰街办韩尔庄王家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坊子区人民院2013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后,王福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在法院传唤到庭进行法律宣传和思想说服后,仍未履行,且强调法院判决不正确。执行人员在告知其若对判决不服可寻求申诉、抗诉解决的前提下,其仍拒不履行。后经调查,发现其主要财产均已转移,并且他还开有一个工厂,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完全有能力履行,失信行为严重。 法院将加大法律宣传和思想说服,在向工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限制注册的基础上,组织人员查明其开厂所买设备安装之处,以利于今后强制执行。 本报见习记者 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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