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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大狱换来2.9万国家赔偿 |
30年前,供销能人蒙冤入狱,后来法院判其无罪但赔偿让当事人不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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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坐了8年的牢,只有2万多元的赔偿金,连复印材料的费用都不够!”面对两张判决文书,68岁的严发祥陷入了深深的苦恼。 1983年,严发祥被以诈骗罪判刑14年,后改判为8年。服刑期满后,经过不断申诉以及新证据的出现,2008年,盐城市中院的一张判决书宣告其无罪。宣判无罪后,5年来严发祥等来了射阳县政府的最终答复,按照规定只能给29000余元,但严发祥拒不接受。 “假发票案”让他蒙冤 严发祥是上世纪80年代是射阳县手工业局下属企业的一位供销员。1980年前后,射阳县海洋渔业公司带鱼大丰收,但销售困难造成库存积压很大。时任公司党委书记、经理的江波找到他,告诉他目前公司里带鱼的库存量比较大,沿海一带销售形势不好,请严发祥帮他们公司与内地省份的单位或水产部门联系联系,如果有人要,以0.5元一斤的价格给严发祥,不管卖出价是多少,都是严发祥的,这里面包括运输费用和劳务费,没有固定工资。 之后,严发祥联系上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一家企业,以每斤0.62元的价格,一下子销出去近10万斤。可让严发祥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公司出具的发票上的价格是0.5元,而销售给宁夏的价格是0.62元,这当中0.12元的差价没有发票,因此对方无法付账。这下可难坏了严发祥,如果是附近自己辛苦一趟也就算了,可这几千里的运费和自己的食宿费都在这0.12元的差价里,家里上有老下有小,自己根本无法垫付。 “于是我回来把情况向江波作了汇报,他当时觉得不出具正规发票人家确实没法支出这笔钱,于是就指示下属一水产部门帮助我开具了3份每斤价格为0.62元的发票。后来,宁夏也以0.12元/斤付给了我差价,共计10448.40元。”让严发祥想不到的是,就是这3张发票,让他蒙受了不白之冤。 1982年8月,有人就此问题向射阳县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说江波和严发祥在销售带鱼的过程中存有重大的经济问题,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江波让会计不要说发票是他让开的,严发祥由此成了“假发票案”的受害者。 临终前当事人说真相 只因当初为了躲避责任,公司负责人江波说了假话,才让严发祥坐了8年牢。2006年,江波在弥留之际,出于内心的不安和对事实的尊重,他终于说出了当初整件事情的真相。这使得严发祥案子有了重大突破。 1998年9月,当时已经离休的江波在接受严发祥的律师调查时,将当年之事全盘托出,他说,带鱼合同价是0.62元/斤,严发祥按每斤0.12元收取业务费及工资,系统外发票是他安排手下人开出的,不是严发祥私自伪造的,严发祥也不存在诈骗。 2007年8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指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严发祥案件进行再审;当年11月29日,盐城中院裁定:撤销1983年射阳法院和中院的刑事判决,以及1989年盐城中院的判决,发回射阳法院重审。 2008年4月10日,盐城中院指定滨海县法院进行重审,8月4日,滨海法院审理认为,严发祥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诈骗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判决宣告无罪。 “从被判14年到8年,到最后宣告我无罪,这8年牢狱之苦,我一定要讨回来。”严发祥说,从1982年10月收监至1990年10月刑满释放,这2920天里是他人生中最黄金、最能有为的年代。 2011年,盐城中院和射阳县政府同意给严发祥解决赔偿问题。射阳县政府的最终答复,按照规定只能给29000余元赔偿,但严发祥拒不接受。 据《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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