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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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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驾驶员培训费标准
C1车继续执行2600元/人·期,上下浮动从20%扩大为30%



  本报讯 5月30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为适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变化,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近日对现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进行了规范。因此,我市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据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调整之后,占全部培训人数80%的C1车培训费基准价格保持不变,继续执行2600元/人·期,浮动幅度由现行的上下浮动20%扩大为30%(济南、青岛为40%)。按照这一标准,我市C1车培训费的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分别为1820元/人·期和3380元/人·期。
  随着部分车型培训费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市,下一步,市物价局将在价格调研和成本认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我市城市公交车A3、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残疾人专用车C5、摩托车及特需培训服务收费标准和实施办法。
  该工作人员表示,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培训教材可按定价另行收取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其他费用。对考试不合格学员继续培训的,培训费按培训学时收费标准的80%计收;对中途退学的,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退还。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应与学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使用税务票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物价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对培训机构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及质价不符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新政策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记者 王叶妮 通讯员 杨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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