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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伟德 广东省东莞常平镇港建路的140盏街灯不论白天黑夜都亮着,已经持续了一周。常平镇重点办将此怪象解释为“防盗妙招”,这批街灯的管理权正待移交,因担心电缆被盗割,故全天亮灯“通电防盗”。 (6月5日《南方都市报》) “通电防盗”与“套牌避罚”荒涎而喜感。通电就能防盗吗?在机率上有降低的可能,却没有杜绝的必然。因为很多事实已经证明,“带电偷盗”并不是什么高难动作,关键在于偷盗者愿不愿意。退一步讲,即便“通电防盗”真有效果,也不是责任行为的首选。假若既防不了盗,又浪费了资源,岂不得不偿失?“路灯长明”不但丧失功能成了摆设,还会成为视觉污染。 如果照此逻辑,一切违反常规的做法,都可以轻易被放行,并因之衍生出“上网防跳”、“安椎防入”、“种花防住”等多个版本。实际上,这样的懒政思维与责任异化不乏其例:从广州路面筑水泥钉,阻流浪汉睡觉,到南昌火车站广场用铁栏杆圈绿化带的“石凳”防人坐,到成都市公交站为防流浪汉安装窄座椅,再到河南郑州市中州大道的高架桥下设花盆和铁栅栏以防民工落脚……相比于以上种种,“通电防盗”不过为此增添了新例。 “通电防盗”的思维其实很简单,电费和资源浪费的成本不是自己买单,但防盗的责任却在己身,只要稍微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都可以成为优选,至于公共利益则已经退而求其次。一个常识是,要避免和减少防盗的发生,就需要管理部门做出更多的努力,比如加大巡查力度,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检查,还要进行群防群治,做好防盗知识和社会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工作等,可以说是“功夫在平时”,不花费力气不付出努力,很难收到成效。 为谁服务的取向不同,在行为方式上就会发生异化。若是为了自己则难免“包藏私心”,甚至不择手段;若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大众福祉,就得按规则出牌,在手段上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通电防盗”也好,“套牌避罚”也罢,都不过是责任者为了逃避责任风险,尽量满足自身需求,达到服务为己的目的,从而导致手段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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