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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李帆 民警没有收“运尸费”的权力,运尸只能通过民间车辆实施,若要“共赢”,只能“合作”。而透过这项不成文的规定,看到的尽是违规劣迹。“不成文”是因为不敢搬上台面,而冠以“规定”的噱头,是寄希望于依托权力机关的规定在民众内心的权威性,震慑心存不满的死者家属。 8日,32岁的河南漯河人周三江在郑州东区的马路边去世,其72岁的父亲来郑州商都路派出所办理死亡证明时被索要3000元运尸费,而且不开发票。从周三江的死亡地点到医院太平间区区15公里,为何会花费3000元运尸费?14日,民警和太平间工作人员均表示,这是“不成文的规定”。 (本报今日A15版) “挟尸要价”一词起源于坊间打捞队的趁火打劫,一时间成了见利忘义的代名词,但若民警也来趟这浑水,恐怕就不只是见利忘义这么简单了,说其权力出轨、以权谋私都不为过。 作为公安机关的公职人员,派出所民警本该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若郑州商都路派出所的这位民警果真只是协商和垫付,倒也该受到民众称赞,但事实未必如此。 “运尸费”乃车主与死者家属之间的交易,与民警何干?若民警只是出于好心帮死者家属协商价格,为何最终定价权却掌握在民警手中?按照相关规定,民警没有收“运尸费”的权力,运尸只能通过民间车辆实施,其收费与民警无关。若要顺利将“运尸费”揣入怀中,民警只能与民间车辆“合作共赢”。 因此,协商和垫付的说辞,只是担心到了嘴边的“鸭子”飞走,而强行夺过死者家属手中的“运尸费”。至于3000元钱在民警与车主之间如何分配,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民警难逃以权谋私之嫌。 由此可见,尽管民警闪烁其词,但我们足以窥见这项不成文规定的“精髓”:本与民警毫不相干的“运尸费”已必须要由民警经手,且定价权掌握在民警手中。到时车主能分到几分油水,只能看民警的“规定”了。 这种以权力圈定利益空间的手法,不禁让人想起法院天价打印费、高速公路高得离谱的拖车费等类似的“潜规则”,透过这些不成文的规定,看到的尽是违规劣迹。因此,之所以“不成文”,只是因为不敢搬上台面罢了;而冠以“规定”的噱头,他们是寄希望于依托权力机关的规定在民众内心的权威性,震慑心存不满的死者家属,掩饰其中的违法违规之处。不成文的规定俨然成了权力出轨、以权谋私的遮羞布。 当权力的行使误入谋私的歧途,民众的权利便无以保障,“为人民服务”变成“为人民币服务”。唯有加强权力的制度和约束,将其真正关进“笼子”里,让其在框架内运行,才能减少权力乱作为的空间,“不成文的规定”也才会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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