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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捷
23岁的张某是个没长大的孩子,他在十多个孩子面前当了一回“孩子王”。可是,当意外来袭,面对一个浅水塘,面对两名落水的儿童,会游泳的张某却选择袖手旁观。他说,之所以不出手相救,是因为怕被家属赖上讹钱。近日,张某已被浙江台州玉环公安部门以“故意杀人”刑拘。 (本报今日A31版) “孩子王”见死不救获刑,是罪有应得。不过,笔者奉劝那些一直焦虑“扶不起”和“见死不救”的人,别把这件事的法律效果及意义放大,别以为这样会震慑“扶不起”和“见死不救”现象。事实上,这是一起非常特殊的“见死不救”案例,与眼看着有人落水而见死不救有很大的区别。 其一,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这起见死不救案例特殊在,“孩子王”已经23岁,属于成年人。他领着两个孩子上山摘杨梅,这期间,“孩子王”就是孩子们的临时监护人,必须对孩子们的人身安全负责。结果,“孩子王”却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且,孩子落水后,他糊涂地认为,救了孩子反而会被讹,法制意识“错位”和“短路”,致使其作出了错误的选择,“孩子王”理当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二,“孩子王”见死不救与孩子溺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据目测,孩子落水的那个水坑长约5米,宽约2米,水底很浅,估摸着也不会超过1米5。“孩子王”是个游泳好手,下坑救人完全没难度,换言之,“孩子王”如果下水救人,对“孩子王”没有人身安危,但“孩子王”却以有顾虑为由,赶紧绕到另一条小路逃跑了。从事情经过来看,“孩子王”不只是简单的见死不救,而是放弃了应尽的监护责任,才导致两个孩子溺亡。 “孩子王”见死不救不但害了孩子,自己也要领刑,于人于己都没有好处。这警示人们,遇到类似的情形,如果见死不救,不只是道德问题,还有法律责任。不过,如果放大这起案例,以为这是向“见死不救”开刀了,从此以后见死不救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恐怕以偏概全了。譬如,远远地看见有人轻生跳河了,路人想救,却苦于不具备施救能力,眼睁睁看着轻生者消失在河流中,路人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其实,“见死不救”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一要看二者有没有因果关系,二要看是否具备施救的条件,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所以说,以一起“见死不救”案例推论所有的“见死不救”,太乐观、太放大了,因此,别把防止道德滑坡的希望寄托在这起“见死不救”案例上,它扶不起业已摔倒的道德,也刹不住道德滑坡的车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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