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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背靠法律赋予的“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霸气之势,在环境公益诉讼这一亩三分地上,中华环保联合会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但正所谓“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加上“特殊”的组成结构,它实在难堪大任。唯有独立第三方介入,才能在公开的基础上,保证公平、公正,最终还老百姓一片蓝天净土。 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有专家称“这是一种严重的倒退”。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分5个级别,根据级别不同,每届分别缴纳1万~30万不等的费用。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 (本报今日A23版) 背靠法律赋予的“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霸气之势,在环境公益诉讼这一亩三分地上,中华环保联合会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但正所谓“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加上这家单位“特殊”的组成结构,眼看就要把“身家性命”交给这样的组织,公众实在无法等闲视之。 对一部法律做出修正,不可谓不严肃,而制定此项条款,想必参与者也不是心血来潮。毋庸回避,现阶段我国环境问题呈现持续高发态势,出于对污染、破坏等环保问题的忧虑,大大小小的各类环保组织也是遍地开花,各自为政必然导致行业秩序混乱。倘若所有的环保组织都能成为公益诉讼主体,极有可能造成“溢诉”,浪费各方面本就捉襟见肘的有限资源。所以,把公益诉讼主体收归一家,也确有规范管理、整合优化和提高效率的现实考量和政策必要性。 反观被扶上位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抛开其疑似“红顶商人”的背景不谈,其收纳的所谓企业会员,相当一部分赫然就是被点名的“污染大户”。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在大吃大拿过问题企业缴纳的“会费”之后,却被要求倒打一耙,下的了手吗?即便咬咬牙狠下心“大义灭亲”,那在整过一家企业之后,其他的“会员单位”会怎么看?岂不成了“执法犯法”的小人?倘若会员们再因此拒缴会费,那被断了“粮草”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注定只有死路一条。 料想到如此严重的后果,整问题企业跟整自个儿又有啥区别?面对这样的“悖论”,两者只能互相“关照”,才能相安无事。如此,政策的初衷已然走向了反面,指望用这样的方式把“污染户”告上法庭,实在是太过想当然了。即便乐观一些,假设上述问题都不存在,那只有一家受理,能处理完铺天盖地的环境问题吗?提高效率的本意又岂不成了空谈?由此可见,中华环保联合会实在难堪大任。 要认识到,作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环境公益问题也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来解决,以中华环保联合会为代表的带有官方背景的“二政府”组织,显然无法独立成事,唯有真正的独立第三方介入,才能在公开的基础上,保证公平、公正,并最终还老百姓一片蓝天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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