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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7月2日,记者从青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追偿权纠纷案,车主郇某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先行垫付交强险限额内款项12万元后,向其主张追偿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郇某向保险公司支付9.6万元。 据了解,2010年8月,郇某为自己的小汽车向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6日。2011年1月2日16时许,郇某在酒后驾驶汽车沿青州市新西环路行驶时,将在路边步行的李某山、李某怡撞倒,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郇某系醉酒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两死者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两死者家属将安邦保险公司和郇某一并诉至青州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在审理过程中,郇某与死者家属就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诉讼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2011年4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安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垫付两死者家属6万元,共计12万元。安邦保险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全额支付了上述款项。 2013年4月5日,安邦保险公司向青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郇某偿还12万元的垫付款和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郇某在交通事故中已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安邦保险公司向郇某行使追索权,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后经调解,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见习记者 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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