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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扶助金每人每月增三百 |
针对我市年满49周岁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本月起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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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7月5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根据近日出台的《关于做好失独计生家庭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3年7月起,我市对年满49周岁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意见指出,在失独计生家庭(已申领独生子女证)失去子女30日内,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一次性抚慰补助金,按不同情况,补助金分5000元和10000元两个档。自2013年7月起,对年满49周岁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之前,国家扶助金标准按照不同情况最低为80元每人每月和100元每人每月两个档。 要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综合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以及物价等因素,合理确定、适时调整特别扶助金金额。符合当地低保和五保条件的困难失独计生家庭父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资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49周岁(含)以上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在市、县、镇三级公立医院产生的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医药费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为失独计生家庭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父母,优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并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实施分类救助;对就业困难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实施重点帮助,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失独计生家庭父母。 在生活照料,解决后顾之忧方面,将住房条件差、符合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条件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将年满60周岁、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纳入五保范围;具有潍坊市户籍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去世后,在本市殡仪馆办理火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资金市中心城区(各区、市属开发区)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其他县市由本级财政承担。 (记者 窦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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