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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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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查询产权产籍档案每档次5元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档案利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设立的各级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等服务,可向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费用。
  记者了解到,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房屋档案查询费:个人查询产权产籍档案每档次5元,单位每档次30元。出具产权产籍档案证明材料费(含查询费):个人每档次20元;单位每档次50元。执行国家限购政策,个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需出具无房证明(含证明缴纳契税、办理银行贷款)的,每档次20元。出具办理户籍迁移的产权备案证明每份10元。复制档案工本费:复印文字档案材料的,A4纸每张0.5元,复印档案图、图纸资料每张2元。
  对因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等需要以家庭为单位的住房查询,不得按人数或房屋套数、房屋登记信息条数等拆分为多份证明分别收费。一次性出具无房证明用于购房、缴纳契税、办理银行贷款证明的,只收取一次证明费用;对城市低保户、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出具房产证明的,不得收取费用。为公、检、法及纪委、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提供查询、证明服务的,不收取费用。需要复制的,按规定收取复制工本费。
  该规定现已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收费单位要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服务内容以及价格投诉电话等,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记者 王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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