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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家单位上消防安全不良行为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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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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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家单位上消防安全不良行为黑榜



  本报讯 为对单位、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制约,我省开始实施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7月7日,记者在山东365消防服务网上看到,在“火灾隐患”的“曝光台”一项中,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已公布了首批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名单,我市8家单位和1人“榜上有名”。
  本次公布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名单共包含72家企业和3名个人,均相对具有代表性,违法事实从“安全出口堵塞、室内消防栓无水、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到“未经消防安检擅自投入使用”、“违法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和“建筑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等。
  潍坊被“点名”的8家单位:潍坊丰华医药有限公司丰华春天购物城、潍坊大晶服饰生产整理有限公司、潍坊市南仁湖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昌乐县万佳网络飞鹭连锁店、潍坊中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临朐县卧龙加油站、高密市格林豪泰明昊酒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第三十二加油站,按规定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被曝光的个人是昌乐县万佳网络飞鹭连锁店负责人盛华燕,罚款500元。
  据悉,对于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认定范围的违法行为,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每月公开发布。初次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12个月不等。在此期间,单位或个人按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后,可申请缩短公布期间,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其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期将延至期限的3倍。  (见习记者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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