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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远
7月12日,河北省武强县的赵先生左臂缠着厚厚的绷带躺在床上。6月24日下午,在307国道武强段,几名歹徒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开车抢劫,赵先生路见不平挺身而出,结果被歹徒用刀砍伤,目前赵先生已花去近3万元的医疗费,绝大部分由自己承担,渐渐难以为继…… (7月18日《燕赵都市报》) 此前,各地不少见义勇为的英雄,在短暂地被鲜花、赞誉等环绕之后,往往陷入生活困境,“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新闻并不少见。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者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顿。 目前,一些省市针对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动社会各界捐款,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奖励见义勇为者,弘扬社会正气。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奖励见义勇为者,固然很好。但由于基金是靠捐款取得的,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因此不可能使每一位见义勇为者都能受益,而且这种奖励并不构成每个见义勇为者的一项权利,见义勇为者能否获得奖励,自己并没有主张的权利,而是“有关部门”说了算。 公民在尽义务的时候,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一旦见义勇为行为发生,见义勇为者就应该享有获得荣誉称号的权利,以及获得物质奖励的权利,当然还应当包括在伤残或死亡时,有获得稳定的报酬或者抚恤的权利。这些权利应该能够通过见义勇为者的主张而得到实现,因此必须有制度和法律作保障。同时,见义勇为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也应当由社会来保障,政府收了纳税人的钱,就应当为全体纳税人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善有善报,所以才有了后来的效仿者。见义勇为者当初不计代价,舍生取义,本也未曾图报,但果真勇为之后,身体受到伤害,家庭陷入困境,则不得不使见义勇为者乃至后来的效仿者,惦量惦量行善是否值得,自己是否承受得起后果了。这种认识过程,也是社会价值取向引导的结果。因此,社会价值取向应与社会需求协同一致。如果我们的社会需要见义勇为,那么,给予见义勇为者的回报就应反映出整个社会的认同。 从这个意义上看,河北省有关部门应及时伸出援手,一方面要给予赵先生经济救助和医疗救助,另一方面要加快对赵先生见义勇为的认定和表彰进度。总之,社会需要弘扬见义勇为正气,我们的公权力更要给力,从根本上、制度上、法律上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保障,坚决杜绝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不正常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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