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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扩至五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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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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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扩至五类人



  本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日前联合出台《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对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比例、救助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今后我市困难群众就医将更加方便。
  救助对象更加广泛。由原来的仅限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扩大到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政府供养的孤儿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救助方式更加多样。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方式拓展为资助参保(合)、住院大病救助、门诊救助、优惠减免、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救助6种。
  救助比例有所提高。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中,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2000元;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患有血友病、尿毒症透析、脑瘫的抢救性治疗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及急危重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救助程序更加方便。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未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因特殊情况到辖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他困难居民,按照个人申请、审核、审批的程序办理。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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