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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伤”不治,难遏洋行贿
对“提醒打包”立法属法律越界
富人“撞车斗气”别牺牲公共安全
201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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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醒打包”立法属法律越界



  马涤明 

  餐前如不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餐后不提示消费者打包剩菜,餐厅或将被处以2000元—1万元罚款。广东省珠海市创文办、市文明办近日委托北师大珠海分校中国经济特区立法研究所起草了《珠海市餐饮浪费处罚暂行办法》,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月8日《广州日报》)
  这个“餐饮浪费处罚办法”很不靠谱,首先,所谓“提醒打包”,提醒没提醒如何确认?又如某消费者所言,剩菜多到什么程度,什么样的剩菜才值得打包,并没有一个标准,经营者如何决定哪种情形该提醒或不提醒呢?并且,消费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要不要打包,自己心里有数。
  其次,这个“办法”应属于地方立法概念,然而地方立法的权力主要在人大,行业法规的立法也应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创文办与文明办这样的机构,理论上说并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主要担负精神引导方面的工作,那么不管是立法还是执法,恐怕都名不正言不顺。珠海相关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制专家表示,行政处罚,需要听证,因为这种处罚没有先例,目前也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由谁执法、具体怎么操作都较难界定。
  而笔者认为,“餐饮浪费处罚办法”的一个极大误区,是混淆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法治原则里,一是地方立法应有上位法的支持,而国家尚没有关于惩治私人浪费的法律法规,地方超前立法,本身就不合法。二是公权行为的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行,私权利的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餐饮浪费处罚办法”中的公权力没有上位法授权,而不管是“餐厅提醒”还是“顾客打包”,都属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私权利范畴的问题,公权力是无权进行“执法”的。
  珠海市在这个问题上的考虑,初衷值得肯定,只是手段太简单了点。而目前很受诟病的一个问题是,政府在社会治理方面总是习惯以最简单的办法解决复杂问题,不是收费、涨价,就是罚款,治理思维太缺少技术含量。
  对公权力的制约多一些立法,对社会管理特别是民众私权利范畴的问题,宜多一些温和、人性化,比如公益宣传,并为减少浪费提供尽可能的服务措施。而说到处罚,很有必要先在公务招待领域中推行,并创造条件让公众监督。古语说“以吏为师”,那么对餐饮浪费的处罚为何不先从政府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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