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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须公示周边辐射信息我省为防辐射立法,从严管理各类电磁、电离辐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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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随着山东省地铁、城轨等轨道交通设施陆续投入使用,保护百姓免遭相关辐射威胁迫在眉睫。8月9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已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全国第五个为防辐射立法的省份,我省将从严管理各类电磁、电离辐射设施。 此次已进入送审阶段的《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主要适用于我省内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公安、卫生、无线电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都将负责保障潜在辐射源的安全。在这些能源、交通设施建设当中,各地将率先开展环境本底辐射水平调查,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省环保部门将建立核电站周边放射性污染物的监测系统。对于污染物排放情况,核电站应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咨询。违法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中、高水平放射性废水的,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 省法制办法制一处相关人员表示,这部条例部分条款具有专项指导意义。其中,条例规定,在规划和建设电力牵引的城市地面轨道交通、磁悬浮列车,应当尽可能避让居民住宅等电磁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实不能避让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电磁辐射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等都设为电磁环境敏感目标,须加以保护和避让。 对于普通市民对防辐射知情权的要求,条例要求相关单位进一步公开相关信息。其中,今后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对于开发商未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电磁辐射信息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最高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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