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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惠琳
一宗交通肇事案,广东云安县人民法院的法院文书错得离谱。肇事摩托车号牌错,一、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时间也错,连云安县法院一审民事案卷封面原告姓名及开庭笔录中被害人关系表述也错。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20日晚,该市两级法院向记者作出回应,承认法律文书出错,并对此深表歉意。 (8月21日中新网) 面对犯错,有人会说人谁无过,没有谁能保证自己永远不犯错。但是错误也分情有可原和不可原谅两种。情有可原的要尽量避免,不可原谅的就要承担后果。要建立一个标准来鉴别两种错误,不能全道歉了事。这次云安县人民法院“如此”离谱的犯错就不可原谅的。 法院是个严谨地方,是个更不该和不能犯错的地方。法院犯错不只会破坏法院在我们心中的庄严感和公正性,还会影响一个人甚至多个家庭的一生。这种错误的代价谁也付不起。 这次的错误太“离谱”。一个案件审理结束甚至已判决,可是却连肇事车牌、人物关系都没搞清,时间也错。如果说只是时间或车牌号“笔误”,那么把这一切归结于该死的粗心或许还能有点说服力。但是这些错误全部一起犯了,说是“笔误”,笔误这个词也不会答应。“如此”离谱的错误,想用粗心、“笔误”开脱,难以服众。 乍看这些错误在此交通肇事案中,只是引起家属的不满,并未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但事实上其恶劣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因为造成这种“离谱”错误的原因和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其源头一样。 错误的案卷不只影响现在,还影响未来。翻阅案卷,时间错误可能导致二次错误。这些错误信息会不会被留档?受害者会不会不小心成为肇事者?甚至留下人生污点?也是之后不得不关注和关心的问题。 法院的失误该被控制在一个“安全”范围内,一个不会造成或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伤害权益的范围内。现在我们就缺乏一个这样的机制和标准,来约束和丈量法院的错误是该被原谅还是该受到处罚。我们亟需建立这样的一个机制或者标准来对法院的错误进行审判。 犯了错就道歉了事只会让法院变得儿戏,是对大众的不负责任。法院犯错也该被审判,该道歉的道歉,该受罚的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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