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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有了标准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户600元,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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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9月12日,记者从潍坊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市区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明确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的新标准。《通知》已于今年7月正式施行。 《通知》详细说明了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的损失费补偿标准。根据办法规定,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户600元、非住宅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临时安置费根据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20元,以上标准每月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计算。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同时,《通知》还详细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费、固定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最低套型面积、专家鉴定费等细则。 《通知》还明确了固定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有线电视:250元/户;水表(一户一表):350元/户;暖气开户费:35元/平方米;煤气(天然气)开户费:2500元/户。对于未涉及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无行业标准的按市场价格执行。若有争议,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于被征收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记者 刘钦 见习记者 张身率通讯员 杨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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