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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过密”算违纪实乃霸王校规
应宽容拾金不昧者的“不高尚”
教授挂职村长助理期待发挥引导作用
2013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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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宽容拾金不昧者的“不高尚”



  朱永华

  9月12日,厦门某小区门口,几个老人捡到钱包,自称失主的女子找来后,老人提出“给我们每人1000元,钱包就还你”。女子不想给,双方争执,女子还叫来了朋友帮忙。目击者称钱包里大概有上万元。警方调解后,老人让步,钱包还给了失主。
         (9月15日《海峡导报》)
  谁都难免丢失过财物,从失主和较高道德层面上来说,人们自然更喜欢拾金不昧的高尚,但笔者委实不愿对三位老人的“过分”行为有半点指责。老人家已经做到了拾金不昧,看到失主一路寻来,老人家主动告诉失主是自己发现并拾到了钱包,没有“昧”起来,这本身就值得赞扬。而随后向失主索要每人1000元“奖励”,就算有些过分,但同失主钱包里丢失的现金相比,依然还不到三分之一,而且失主钱包里也未必只有现金没有其他贵重物品。退一步说,如果不是三位老人拾到,要是被某些过于贪心的人拾走又“昧”起来,若警察破不了案,失主的损失就远远不止这3000元钱,无论如何,失主还是“很划算”。
  倒是女失主对三位老人的所要“奖励”缺少必要的宽容,我们不能强求每个人都必须做到“拾金不昧”,更不能奢望每一位拾金不昧者都品德高尚而不要求失主给予相应“补偿”,尤其对方是三位老人,尽管要求有些“偏高”,但出于对老人的尊重和感谢也应当尽力满足,不应当呼朋唤友大动干戈,反而让人觉得作为失主有些不通情理,更容易给围观者心目中造成“拾金不昧反不落好”的影响。
  实际上,拾金的“昧”与“不昧”,只要价值不高,完全属于道德范畴,而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却不免让人尴尬。依照法律,公民只有拾金不昧的“职责和义务”,却没有向失主索要“奖励”的“权利与资格”。即使为归还失主财物搭进去时间和交通费,也只有通过法律索要补偿,实际上这是在逼迫做人“品德高尚”,但现实中很多人往往既不品德高尚更非品德败坏。对拾金不昧索要“奖励”这种并不高尚的行为,无论失主还是社会公众都理应报以宽容态度,或许一份宽容就能让并不高尚的品德得到一次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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