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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城市信报》报道 今年中秋节(9月19日)当天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9月20日为调整后公休日,9月21日为公休日,以上两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具体算法如下: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ⅹ元为例,如果9月19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ⅹ÷21.75)×天数×300%元,9月20日和9月21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ⅹ÷21.75)×天数×200%元。 有的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加班赶工期,没能安排休息,给了员工几百元的“红包”,没给加班费。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红包”是对员工的奖励,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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