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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须虫
截至今年底,我国30多万所中小学均将配置“挂牌”责任督学,他们将承担起监督、指导的责任,对学校的招生、管理、课程设置、师德建设以及学生减负等问题进行经常性督导。(9月24日《南方日报》) 教育督导如同行政监察对行政部门的监督一样,代表政府对教育政策落实以及教学任务、方式和教师队伍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但是,相对而言,教育督导一直在相对封闭的区域内运行,且与教育机构合署办公,职能、影响力与称谓并不相称。因此,尽管责任督学早已开展,却很少有人知情。这也是为何责任督学成为“普配”,让人感到新奇的地方。 责任督学被称为“教育警察”很形象,所监督的诸如包括学校管理不规范,未按国家规定开足开齐课程;课堂教学重知识传授和学科成绩,忽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能力培养;安全卫生隐患不同程度存在,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择校和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都是公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却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 而从监督的角度来看,督学更像是内部的监督,并且责任督学按照条件,“在职和退休的、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教职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的责任督学”,几乎都是业内人士,虽然他们很专业,但是“自己监督自己”,恐怕还面临着很多的信任瓶颈。 责任督学作为教育业务监督的重要方式,在很大意义上与公众和学生家长的期待具有同向性,但从实践来看,很多地方相关的投诉都流向了政府纠风部门。这从一个角度反映出了责任督学地位的尴尬。 责任督学的意义既不在于确立一种制度,也不在于有这么一支队伍,而在于它能承担起督促和改进教育的职责,承载起公众和家长对学校教育的期待。责任督学“普配”要从形式走向实质,首先应当增强在公众中的存在感,成为联系公众和家长监督教育的桥梁和纽带,也成为教育政策释疑解惑的平台与渠道。责任督学在实践上应当走“群众路线”,有效开放投诉渠道,适当引入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参与督导的方法与形式,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形成的相关督导报告,应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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