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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上午10时,大兴摔童案开始宣判。法庭认为,该案中,双方对韩磊摔死女童的事实并无争议,而法庭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现场多名证人证言存在出入,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纳及韩磊在当时是否意识到自己摔的是孩子的问题。在证人证言方面,法庭认为虽然部分证人证言在细节上存在差异,但不能否认其真实性与关联性,该组证人证言应该作为证据被采纳。 对于韩磊辩称不知道所摔是孩子的问题,法庭认为,韩磊虽然当天饮酒又是近视眼,但根据监控录像可以看出,案发时韩磊未达到醉酒状态,事发时韩磊也戴着眼镜,女童所坐的婴儿车内并无遮挡,又有李明的车灯直接照射,同时婴儿车与购物车在外观上存在差别。 韩磊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矛盾,迁怒于女童,有着故意报复杀人的特点,不属于辩护人所说的过失杀人情况,法庭没有采纳韩磊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在判决书中,法院连用四个“极”字来形容韩磊所为的恶性。法院称,根据韩磊此次犯罪的手段、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且此次犯罪系累犯,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死刑。 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韩磊口头提出上诉,拒绝一切媒体采访。 准许受害人家属放弃民事赔偿 25日宣判现场,受害女童的部分家属到场。在宣读刑事判决之前,审判长首先宣读了本案附带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韩磊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而此前16日的庭审中,受害女童家属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总计273万余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韩磊在庭审中也表示,将尽力积极赔偿。 对于案发后开车带韩磊离开现场的李明,法院也作出了从轻处理。 在庭审中,李明表示,自己事先并不认识韩磊。事发后,韩磊上了他的车,他一直催促韩磊下车,但韩磊并没下车,后由韩磊指路,李明开车将其送到暂住地。 法院认定,鉴于李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庭审中韩磊、李明均供称韩磊在上车后李明曾有让韩磊下车的言语,故可对李明从轻处罚。但法院同时强调,李明实施的从案发现场驾车带韩磊逃跑的行为,与一般给予犯罪人钱财资助或提供住所的窝藏行为相比,其严重程度更高,故在量刑时亦应有所体现。 最终法院以犯窝藏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2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3年2个月零6天、剥夺政治权利7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被告人坚称自己摔的不是婴儿 庭审中,韩磊始终没正面回答是否认罪,但他又称愿意接受一切处罚。 韩磊说,事发当天他喝了七八两二锅头。在搭乘李明的车到达旧宫一个公交车站后,由于路边一个推着“购物车”的女子挡道,他便下车“劝说”。“没想到她恶语相向,为了消除她的敌意,我就轻拍了下她胳膊……”韩磊说。 没想到女子将“购物车”横在韩磊面前,这一举动激怒了韩磊,他给了女子一耳光却被女子拽倒,韩磊说,自己倒在女子身上很不像话,就把所有怒气都发泄在了旁边的那辆“购物车”上:“想都没想,举起车就向地上砸了下去!” “你说那是购物车吗?”公诉人问。韩磊干脆地回答:“是,我一直以为就是购物车而不是婴儿车,我不知道有婴儿在里面。” 韩磊一再强调,发现摔在地上的是个婴儿后,他就蒙了,几乎没意识地上了李明的车,离开了现场。 韩磊说,在现场他想过打120,结果被人岔开就忘了。 在法庭审理的最后阶段,韩磊流着泪忏悔:“最严厉的惩罚是无时无刻都在折磨着我良心的悔恨,今后我将背负的不仅仅是法律的惩罚,更重要的是伴随我终生的良心的忏悔直到永远。” 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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