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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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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定罪标准更加明确



  本报综合消息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9日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界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
  对于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等行为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
  《解释》第四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对“造成严重后果”,如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应当加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六条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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