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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房子咋办不能止于“猜想”□斯涵涵 
2013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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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房子咋办不能止于“猜想”□斯涵涵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 (10月5日《南方日报》)
  每一个商品房拥有者都要面对同样的问题: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正如网友们调侃的一样:难不成我把自己的房子拆了?
  虽然《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从法律层面约定了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相关法律条文的语焉不详或者说太过简约,留下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的政策真空,自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担忧也就随之产生。
  通俗点讲,“房子70年后只要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房屋依然归所有人所有,但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过补缴多少,以什么为标准,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犹如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民众心头。
  土地使用权到期,不能止于“猜想”,“猜想”越多,对国计民生的负面影响就越大,尤其是目前房价暴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很多商品住宅“年龄”的增高……多重压力下,70年后的续期,个人还要付出多大的代价,社会要支付多大的社会成本都亟待提上议事日程。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而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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