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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庭捐万元善款可设冠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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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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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庭捐万元善款可设冠名基金



  本报讯 10月14日,记者从市慈善总会获悉,市慈善总会日前发布《潍坊市慈善总会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凡捐赠一定数额以上善款的个人或家庭,均可协议建立“冠名基金”。
  据办法规定,建立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的最低额度为1万元人民币,多捐不限。可一次性全额注入,也可以按协议分期分批注入。基金额1万元至2万元(不含),注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2万元以上的注入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捐赠人注入的第一笔资金,应不低于基金总额的20%。基金全额注入后,捐赠者可自愿突破原认捐额,扩大基金额度。市慈善总会和捐赠者签订协议书,明确基金的名称、数额、交付方式、使用意向及管理模式等。捐赠者在协议期内,将认捐的基金全额注入后,该基金即正式成立。在协议期内,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足额注入资金的,即转入一般性捐赠。 
  市慈善总会负责将每个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的建立、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捐赠者、民政、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 
           (见习记者 刘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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