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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保法可谓“与时俱进”
消费者网购有了“后悔权”
201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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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购有了“后悔权”



◎消保法颁布20年来首次修改,明年3月15日起施行 ◎遇欺诈可获三倍赔偿,商家不诚信将被计入信用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5日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保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霸王条款无效。另外,虚假广告的发布者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用了“四个更加”概括了这次修法理念:“这次对消保法的修改最重要的理念是进一步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举,更加注重规范,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更加注重契约正义,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更加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网购七天内可退货
  二十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网络销售、网络购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介绍,网络销售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2006年是263亿元,到2012年达1.3万亿元,6年增加了48倍。
  另一方面,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
  对此,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法律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刘俊海说,网购活动存在恶意竞争等乱象,需要对其有规范。有了“后悔权”,让消费者真正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有助于督促商家在开展活动时“有一说一”,自觉杜绝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还可以督促商家集中精力到提高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上来,成为真正受消费者喜欢的商家。



对违法经营“出重拳”
  新消保法还加大了对违法经营的惩罚力度。法律第五十五条对经营者“知假售假”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贾东明介绍,修法过程中确定赔偿额考虑的是要客观、恰当,如果低了起不到惩罚作用。但过高执行会有问题,所以要有上限。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造成消费者死亡的赔偿金的确定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12年中国的这一平均数是24500多元,乘以20是49万,以此为计算基数,如再加两倍惩罚性赔偿就是近150万。有些发达地区如上海,这个惩罚性赔偿额度会达240多万。“从数额来看,就我们国家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看,这个赔偿额已经比较高了。”
维护经营者权益力度“加码”
  住酒店的个人信息泄露、生完孩子总有推销奶粉电话骚扰、注册网站后被不停推送广告邮件、新买的房子还没住进去,推荐联系装修的就“捷足先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消保法对此作出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说,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他表示,工商部门下一步要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申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
消费者维权不再“势单力薄”
  消费者维权最大的困惑,就是“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
  消费者因与经营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财力不对等等原因,打起官司来“势单力薄”。新消保法赋予了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消协组织就可以代表众多消费者切实发挥维权作用。
  贾东明解释说,消费者领域的公益诉讼主要针对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再如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这些都可由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新消保法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这样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争议中,原告在提出自己主张时要自己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领域,有时消费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如电冰箱、照相机这些产品,因为不掌握技术等信息,消费者很难证明这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
  “因此新消保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瑕疵,这样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要担责。所以这一条款对保护消费者是非常有利的。”杨立新说。
◎改变
消协变身为公益性社会组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25日表示,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消协社会团体的表述改为了“社会组织”,是公益性职能的社会组织。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5日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情况,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新通过法律的有关问题。 
  贾东明表示,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是对消协的定性作了相应的修改,主要体现在消协履职具有公益性上。原来法律规定消协是“社会团体”,这次把消协社会团体的表述改为了“社会组织”,是公益性职能的社会组织。 
  这次修改表达了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要给予支持。在原来的法律当中就有给予支持的规定,这次特别点出要给予必要经费等支持。 
  同时,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同时,这次对消协履职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认真履职、接受社会监督。
◎案例
网络交易平台 也负连带责任
  郝女士从2006年起在淘宝网购物,如今已经是黄钻用户,她介绍了自己的网购的遭遇。“有时候买的东西本身有问题,想退货的时候比较麻烦。以前我贪便宜,买了一部手机结果开不了机。卖家当时说只给换,后来换了之后还是不行,再找对方就没什么回音了。我也向淘宝‘店小二’申诉过,但对方只是给了我卖方的电话和QQ,要我自己跟卖家协商。”
  类似郝女士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缺少针对性的详规约束,消费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赔偿。今后,这种情况将会有所改变。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络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对于这一情况,郝女士认为投诉无门的情况终于可以得到改变了。“消法修改之后就比较有利于消费者了,这样以后再出现问题就不怕不退款了。不过,现在网购平台遇到消费者维权的事情,一般都是提供经营者的电话、QQ或其他联系方式,让我们自己解决,并没有解决消费者退货的问题。以后真的能改么?”
  对于郝女士的担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解释说:“网络交易平台首次在立法规定里提出了它的连带责任。这个连带责任它分两块。一块不真正连带。这是照顾网络的发展必须得是扶持的。电子商务发展完全是靠民间力量,在没有任何国家规范的前提下,电子商务这些经营者通过提供自己的行业规则保证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规定它的责任太重,所以不能真正施行连带。第二点,明知道经营者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还不加制止,而且提供相应服务的,那这就是直接连带了。”
  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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