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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首次成低保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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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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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首次成低保认定条件



  本报讯 10月30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意见》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这是首次将家庭财产作为低保认定的条件之一。
  《意见》明确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这是首次将家庭财产作为低保认定的条件之一。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债权等。
  “将家庭财产作为低保认定的条件之一,有利于保证低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耿科长称,目前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9万人,月人均补助270元,农村低保对象19.4万户,月人均补助135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5624人,集中供养12866人,分散供养2758人。   (记者 刘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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