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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莫成花钱就盖章之所
公交卡月底清零,背离公共服务初衷□木须虫 
清除“假窗户”纯属多此一举□吴应海 
201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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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莫成花钱就盖章之所



□本报评论员 李帆 
  开具假公证书真的只是一次偶然的失误吗?这其中恐怕蕴含着“夜路走多了,总能撞见鬼”的道理。未经核实便盲目盖章,久而久之,“工作疏忽”也就成了必然的结果。溧阳市公证处通过混淆失误与错误的概念,偷偷完成自我“减刑”的救赎。
  在江苏省溧阳市一场房产纠纷中,吴某发现溧阳市公证处曾为其前夫开具一份假公证书,致使两人共有房产被其前夫赠与他人。当地官员承认,公证处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在工作中确实存有“疏忽”之处。    (本报今日A21版)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单位和个人的失误都该受到一定程度的包容和谅解,溧阳市公证处的“工作疏忽”也不例外。然而,开具假公证书真的只是一次偶然的失误吗?这其中恐怕蕴含着“夜路走多了,总能撞见鬼”的道理。
  按照正常工作流程,对于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溧阳市公证处该核实其真实性,若未经核实便开具证明,公证岂不成花钱盖章的买卖了?这样的公证处不要也罢。面对指责,溧阳市公证处将其归咎于“工作疏忽”,失误总是在所难免,若要求他人工作中毫无纰漏,着实略有吹毛求疵之嫌。依此看来,溧阳市公证处的推责之辞算得上高明。
  不可否认,失误可以包容,但失误并不等同于错误,而溧阳市公证处偷换了两者的概念,并非所有问题都能将罪责一股脑儿推到“工作疏忽”身上。同样的错误屡教不改,不能称之为“工作疏忽”;所犯错误背离基本常识,不能称之为“工作疏忽”;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出了错,又怎能算得上“工作疏忽”?溧阳市公证处视工作流程为空文,未经核实便盲目盖章,久而久之,掉进申请人假材料的陷阱也就成了必然的结果,而这份假公证书或许并不是其唯一的疏忽。
  核实材料乃公证处职责所在,也是其法律规定的义务,未核实便盖章实质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溧阳市公证处通过混淆失误与错误的概念,偷偷完成自我“减刑”的救赎。可见,所谓的“工作疏忽”不过是遮蔽违规之举的幌子。
  其实,如此推责已不是新招,“工作疏忽”早已成了不少政府部门文过饰非的说辞。“房姐”双户口事件浮出水面,当地派出所怪罪工作人员在户口录入时工作疏忽;卫生院注射过期乙肝疫苗,也是工作疏忽所致。看来,“工作疏忽”大有成为自免其责挡箭牌的趋势。但面对各地户籍信息漏洞百出的报道,岂是一句轻飘飘的“工作疏忽”所能掩饰的?过期疫苗未及时销毁的错误,又怎能靠注射时的认真来弥补?
  “工作疏忽”的暧昧解释还在“流行”着,或许还将继续“流行”下去。但值得我们警醒的是,这种高明却误人的发明,一方面在为责任人减轻乃至开脱责任,另一方面也在累积事故再发、频发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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