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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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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本报综合消息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近日筹集1.2亿元财政资金,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惠及全省各类优抚对象59.4万人。
  据了解,残疾军人、“三属”(因战、因公、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70元,抗战时期和其它时期入伍的分别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720元和7220元,比中央补助标准高96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涉核等退役人员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320元;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提高35元。
  标准的提高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日前1.2亿元财政资金已下达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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