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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首个网络侵权案件权威调研报告,首次针对骚扰信息、垃圾邮件提出了对网络安宁权要进行保护的新概念。 (12月6日《北京青年报》) 表面看,网络侵权属于广义的侵权行为一种,对侵权行为适用现有的侵权法律规定,不过,网络侵权行为与固有的侵权案相比,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网络侵权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广泛的扩散性,侵权主体具有连锁性,侵害的权利客体具有复合性,利益保护的平衡性还有待探讨,对侵权行为的立法保护具有局限性等。同时,网络侵权案的证据形式不一样,调查取证的方式也不相同。在法制社会,办理这类案件同样要有法可依、于法有据,且严格程序正义,否则,不仅不利于替受害者主张权和维护权利,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且司法部门不能以严明的程序正义服人。 当下,由于“网络安宁权”的缺失,网络侵权案几乎成了家常便饭。由于网络扩散速度快,对当事人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也影响网络文明。 网络侵权立法缺失,办理网络侵权案缺少程序性规定,已经成为办案难的焦点,也成为公民维护合法权利的司法漏洞。北京市一中院发布的首个网络侵权案件调研报告提出“网络安宁权”,提醒司法部门要加紧对“网络侵权”立法的制定,并且引入维护“网络安宁权”的司法概念,明确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范互联网管理,严格办理网络侵权案的司法程序,对提高网民的法制意识、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净化网络环境都具有非常紧迫的现实意义。当“网络安宁权”有了法律“防火墙”以后,对网络侵权行为将起到法律“过滤”作用,网络环境、网络秩序将大为改观,网络文明将向前迈进一步,网民的合法权利将得到有效保护。可见,这是个一举多得的司法举措,但“网络安宁权”是否会顺利诞生呢?公众拭目以待。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网络安宁权”与举报贪官是两码事。“网络安宁权”属于一种合法的权益,不合法的行为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别把两者混为一谈,如果借此阻碍反腐败,百姓是不会答应的,所以立法要注意区分,做到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畅通网络举报贪官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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