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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晚点8小时,乘客小童和小倩(均为化名)因此缺席了一个重要会议,为讨说法,她们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深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10元。12月3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小童和小倩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小童和小倩不服,于17日向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12月18日《广州日报》) 一趟火车居然晚点8个小时,导致乘客缺席了重要会议,应该说,损失难以用金钱衡量。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两乘客将涉事铁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经济赔偿时却遭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驳回。显然,法院存在“护短”之嫌。事实上,列车晚车8小时,无论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均是铁路部门的一次责任事故,并对旅客造成了损害。因此,铁路部门除了公布列车晚点原因,还应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彰显契约精神,给予旅客一定的补偿。 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分析,铁路公司作为公用事业,从事公共交通运输,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应保证铁路既安全又准时。因此,铁路的服务更应以老百姓的需求为出发点,市民的出行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障,而不是漠视。一旦铁路因出现故障晚点,表明其在服务细节和质量上出现了问题,影响了市民出行,必须履行补偿责任,为服务短板“埋单”。 可见,列车晚点官司的背后,折射出了铁路补偿机制的缺位,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列车晚点“赔偿标准”,做到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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