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新闻评论 |
第03版
潍坊新闻·重点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变化一 居民医保将可转移接续 建立异地协管机制,参保居民在各市参保年限累计计算,实现保障权益随参保居民流动转移。推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实现统收统支后,各县(市、区)滚存结余基金实行全市统一核算、统筹使用。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增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推行按病种(病组)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 根据新规,省人社厅将制定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异地协管机制,参保居民在各市参保年限累计计算,实现保障权益随参保居民流动转移。推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合作机制。探索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换机制,实现不同保险制度之间在缴费年限、待遇享受等方面相互衔接。 此外,普通门诊按规定就医,住院逐步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对未执行首诊就医管理规定的参保居民,各市可适当提高个人支付比例。引导参保居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基本实现小病就医在基层、大病就医不出县。 变化二 连续参保的居民给予照顾 鼓励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参保的,在医疗保险待遇上给予照顾。 根据《意见》规定,各市要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同缴费档次的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各市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差额不低于1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此外对采取多档交费筹资的市,还可实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挂钩的办法。鼓励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参保的,在医疗保险待遇上给予照顾。 据了解,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其中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额度超出6万元时,超出部分统一按80%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12万元。 变化三 医保筹资政府补助占大头 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 整合后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各市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档缴费方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多档缴费方式,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3档,并逐步向1档过渡。打破城乡居民身份限制,允许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情况,适时调整政府补助和缴费标准。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变化四 城镇大病救助范围将扩大 参保居民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意见》规定要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保险工作。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大病补充保险,并做好居民医保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 具体来说,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列支,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并随基金筹集标准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参保居民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即时救助的“一站式”服务。 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自2013年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7.8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总金额达到50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后,有关部门还将根据政策的要求进行细致的调研,进一步扩大城镇大病救助的范围。 本报记者 赵春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