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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办法(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开征民意。随着这一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炉,我省“国家安全机关”的神秘面纱被撩起一角。 我省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工作人员有被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策反、收买嫌疑的;驻外人员在国(境)外擅离职守、滞留不归或者参加邪教组织的;公务人员叛逃国(境)外或者在国(境)外叛逃的;国家秘密被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的。 我省拟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但使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相应费用。 我省拟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或者人民警察证,可优先买票或先乘坐后补票,并可选择乘坐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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