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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王首荣 一个普通百姓哪能晓得,两根手指带来的难题,实际是《行政许可法》能解决的。如果没有律师的指点,恐怕转机难现。而与之相对的交警部门,面对合情合理的百姓诉求,不深入了解,一味往外推,直到被起诉,才想到解决之策,其中不仅有知法犯法的嫌疑,更让人看到了其对民意的漠视。 2011年6月,已经有12年驾龄的邹海华因为右手有三根手指残缺,无法换领驾驶证。无奈之下,邹海华想办个残疾人证,以便考残疾人车的驾驶证,但又被告知“少四根手指才能达到残疾标准,因此他并不属残疾人”。同时遭遇两个法规的“遗弃”,邹海华于2013年11月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起诉佛山市交警支队。不久,邹海华接到佛山市车管所的电话,他可以重新考取驾驶证了。 (本报今日A15版) 奔走两年,求爷爷告奶奶,交警部门就不松口,可谓铁面无私。但是到法院一起诉,立马发生了180度大转折,不到十天,车管所就主动打电话告知“可重新考证”。两年和十天绝非只是时间上的差距,更是行政教条与百姓诉求之间的巨大差距。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确有“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的规定,毋庸置疑,这其中有对其他交通参与者安全负责的考量,也有对残疾的驾驶者生命安全的负责;另一部法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必须全缺失才符合残疾人的标准”的内容,也是经过层层审议程序确定,司法机构认可的,也无异议。但在邹海华的两根手指面前,它们之间的法律真空带给邹海华的却是尴尬的“遗弃”。 两年来,佛山交警部门将邹海华拒之门外,也是依法办事,无歧视或其他缘由的不公对待,如果以执行力来衡量,他们没有错。但就其面对百姓诉求的态度,也并非一点错没有:两年前如果多问几个为什么,多向上级部门反映几次,早点“开会讨论”,又怎么会被告到法院?两年来,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麻烦和困扰,恐怕难求一个“无过错”的评判。 由不可以到可以,是诉讼起了作用,通俗地说就是交警部门“怕法”了。事实上,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邹海华使用了12年的驾驶证,突然失效,这显然与法规精神相悖。换句话说,交警部门不是“没错”,而是违法了,自然也就“怕法”了。这个结论恐怕让大多数人意外,之所以大家觉得不可思议,就是因为除了法律工作者,普通百姓怎么可能熟知诸多的法律条文。但作为行政机关,交警部门应该而且必须得懂法,否则谈何守法和依法办事。这样看来,起诉之后,佛山交警部门所谓的“法外开恩”,更确切地说,应该是知法犯法的补过行为,也揭开了在百姓不知法不懂法前提下,交警部门故作“铁面无私”的假面具。 细数下来,无论于情还是于法,交警部门错得可不少。 从法律上来讲,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十全十美,难免有因法律法规不周全而导致不公平、不合理的出现,但作为行政机关,以坐等“法律真空”消失的态度去办事,无异于不作为。面对百姓合情合理的诉求,行政机关不应急着往外推,而是应该多“开会讨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法与理的平衡,以此来推动更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更合理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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