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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可以,余额不退” |
朱先生遭遇足疗店霸王条款,律师表示店方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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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市民朱先生是东方路上金光大道沐足商务会馆的会员,3月3日,为了使用方便,他在会员卡里充了500元钱,可当他想将余额退出来时,店方却拒不退款。 3日早上,家住高新区新华苑小区的朱先生与朋友一起到金光大道沐足商务会馆想放松一下。因为是老顾客,朱先生怕会员卡内的100多元余额不够消费的,于是向卡内充值500元。 “我知道每次充值至少500元,所以也没多想,充上钱就去足疗了。”朱先生说,退房时已经过了退房时间,于是另交了40元延时费,最终卡里还有约480元余额。当他提出想把余额退出来后,工作人员说什么也不给退。 朱先生对记者说,店员的态度很好,就是微笑着说不能退,至于为什么不能退?对方也不说。 记者看到朱先生会员卡背面的“使用须知”第4条写道:“请妥善保管此卡,不兑换现金,遗失不补。”最后一条写道:“此卡的解释权归金光大道沐足商务会馆所有。” 记者以顾客的身份拨打了金光大道沐足商务会馆的电话,咨询“退余额”事宜。工作人员李女士表示,会员卡消费余额无论剩余多少钱,是不能退现金的,如果不够再次做足疗,可以通过买会馆内的泡面、瓶装水、香烟等商品把余额花掉。问及不能退现金的理由,李女士解释说:“充值500元,能享受折扣,优惠您已经享受了,所以卡里的余额就不能退现金了。” 而该店店长万女士表示,会员卡的背面写着“不兑换现金”,客户在办卡时他们都告知过,如果客户办7折会员卡,他终生都可享受这个折扣,只要向卡内续费就行。她表示,店内的会员至今没有要求退卡的。 那么,该会馆行为是否合理?对此,记者咨询了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明。据高明介绍:“商家任何限制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的店堂告示、声明、说明等,都是无效的。” 高明进一步解释说,该会馆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属于强迫交易行为,未消费金额应予退还。该会馆“最终解释权”的声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内容无效,不能约束消费者。 (记者 孙艺丛 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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