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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青州市民王某因犯抢夺罪被青州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刑罚,然而他抢劫的物品不是钱财,而是一张欠条。 据了解,2010年底,王某因为经营资金周转不开,经人介绍从刘某那里借款50000元,并且给刘某打了一张欠条。将近两年的时间过去了,虽然刘某多次催要欠款,王某却一直拖着不还。眼看诉讼时效将过,刘某加紧了催款力度,王某觉得总是拖着也不是办法,但50000元的欠款毕竟不是小数,怎样才能不用还钱呢?王某动起了歪脑筋,终于想出一条“妙计”。 于是他打电话约刘某出来,说先还2000元,剩下的钱年底就能还清,但实际上,王某根本就没带钱。刘某赶到后,王某却要求在欠条上写明已还款2000元,才能将2000元现金交给刘某,刘某觉得不妥,按说应该是还款在先,并且收款后可以出具一份收到条作为收款凭证,为什么非要在欠条上写上已还款2000元呢?王某以怕收到条丢失等种种理由搪塞刘某,刘某最终同意了王某的请求。看着刘某拿出欠条,王某心中也做好了准备,他要趁刘某不备抢夺欠条,这样一来,刘某手里没了欠条,也就没法找他要账了。 有了警觉的刘某拿出欠条后,先是双手按住欠条的两边,然后才让王某在欠条上书写。见此情景,王某先在欠条上写上“已付”两个字来吸引刘某的注意力,然后假装向刘某确认欠条上的内容,去掀开刘某的手,趁此时机,王某一把抢过欠条,当场把欠条撕碎了。刘某见状,伸手抓着王某的衣领,要求王某再补一张欠条给他,被王某一口回绝,接着两人撕扯起来。后来,王某还是趁刘某报警之际挣开跑走了。 经法院审理,王某以消灭债务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欠款凭证,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明,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介绍说,欠条是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借贷合同,其所体现的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法律效力,关系外的第三人即使持有欠条,也不能通过主张债权而获取经济利益。但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欠条却代表了实际的财产利益,任何一方对欠条的侵犯都应被视为对财产性利益的侵犯,可构成侵犯财产罪。 本案中,王某撕毁欠条的行为,目的是消灭债务,且该欠条系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证明,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夺罪。 (记者 庞志勇 通讯员安兆宝 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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