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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张先生遭遇了蹊跷事儿:在新房子里住了四年多,突然一天家里来了位素不相识的梁先生,梁先生手拿商品房预售合同,口口声声说这房子不是张先生的。最终,只得对簿公堂,经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依法维护了张先生的权益,免去了“房屋飞到别人名下”的麻烦。
记者了解到,最初,梁先生手上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确写明是张先生家的门牌号,这让张先生一头雾水。 房子可是他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处合法购得的啊,且交付了购房款,住进房屋四年,现在就等着办房产证了,怎么一夜之间成了别人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搞错了吗? 最终,经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先生的确签订购房合同在先。2009年4月,张先生与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开发商也于当年10月将房屋交付给张先生。 同年12月份,梁先生借给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笔钱,为保证借款的偿还,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就用已卖给张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抵押,并与梁某签订了购房合同。而梁先生当时对该房已经卖给张先生一事并不知情,并去房管部门对房子进行了备案登记。 4年后,该房地产开发商一直没有偿还梁先生的借款,梁先生便希望接受最初抵押的这套房屋,没想到房屋却已经有人居住,而且住了4年多。 对簿公堂后,我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梁双方在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均未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但张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在先,且交付了购房款,梁先生合同签订的时间又在张先生签订合同和占有房屋之后,因此,张先生具有占有房屋的合法性。 “虽然双方均未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谁先购买房屋,谁就拥有房子的占有权。”我市人民法院刑事法庭法官陈卫华表示。最终,法院宣判房屋的所有权归张先生所有,该房地产开发商与梁先生解除购房合同、返还梁先生的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 山东理达环球律师事务所的梁云聪律师表示,从行政责任角度来说,房产商一房两卖,应处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定罚款。从刑事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即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情节时才构成犯罪。 “但是鉴于在此案中,原告和被告只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争夺,所以法院对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构成违法并作出处罚一项没有作过多追究。”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本报记者 隋炜凤 本报通讯员 李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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