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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式渎职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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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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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式渎职要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京报》报道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广受社会关注。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就人民法院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回答。
  裴显鼎介绍,很大一部分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如只追究一线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负有更大责任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领导不作处理,就会造成“抓小放大”,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渎职犯罪。
  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在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甚至地方一级党政部门集体研究违法决定的渎职现象,出现危害结果后涉事人员往往以经集体研究为由推卸责任。一些负责人还刻意假借集体研究掩饰其个人意志。
  解释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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