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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1日表示,证监会当天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涉及九章七十条。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五部分,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二是三类上市公司可公开发行优先股: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三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四是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的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是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证监会表示,股票首发主要是以公司融资为主要目的,将适当放宽募集资金的用途,允许用于一般用途,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贷款,但需作合理说明。不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以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据了解,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在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上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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